村网通总站 中心社区 699331.nync.com 欢迎您!
云南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 在 城 镇 落 户 方 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和省委、省政府关于推进农业转 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决策部署,根 据«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 的通知»(国办发 〔2016〕72号)及有关政策规定,制定本方案. 一、总体要求 (一)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、四中、五中、六中全会 精神,按照 “五位一体”总体布局和 “四个全面”战略布局,牢 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、协调、绿色、开放、共享的发展理念, 坚持从我省基本省情出发,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,以理念创新为 先导,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,紧紧围绕推动500万农业转移人 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的目标任务,深化户籍制度改革, 加快完善财政、土地、社保等配套政策,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 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,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奠定坚实 基础. (二)基本原则 统筹设计,协同推进.以城乡规划为引领,统筹推进本地和 — 2 — 外地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,实行相同的落户 条件和标准.统筹户籍制度改革与有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,优化 政策组合,形成工作合力,确保城镇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. 存量优先,带动增量.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、就业能力强、 能够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 他常住人口落户,形成示范效应,逐步带动新增农业转移人口和 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. 因地制宜,分类施策.坚持从我省基本省情出发,遵循城镇 化发展规律,充分考虑昆明市主城区和全省其他城镇地区的综合 承载能力差异,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.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 愿,坚决打破 “玻璃门” ,严格防止 “被落户”. 省负总责,各地落实.按照国务院总体方案和制度安排,省 人民政府负总责,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,及时制定完善有 关配套政策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.各州、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 案,明确 工 作 职 责、细 化 目 标 任 务,确 保 各 项 改 革 举 措 落 到 实处. (三)主要目标 “十三五”期间,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加速破除,建立 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,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 住人口融入和落户城镇,配套政策进一步健全完善.到2020年, 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40%,实现全省累计转户500万 — 3 — 人以上,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比2015年 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. 二、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 (四)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.全面放开放宽农业 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条件,以具备一定学历或技能的人才、升学 或毕业进入城镇的学生、在城镇就业居住3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 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,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 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.全日制高校、职业院 校毕业生、具备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工资格人员、留学归国人员, 可以申请将户口登记在实际居住社区的集体户口,先落户再择 业.全日制高校、职业院校的农村籍学生根据本人意愿,实行来 去自由的落户政策,入学时可以将户口迁至学校学生集体户口或 学校所在地社区集体户口,毕业后可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 (创)业地、父母现户口所在地.同时,进一步优化省内学生升 学、毕业的户口迁移办法,全日制高校、职业院校学生因升学、 毕业在省内迁移户口的,不再开具纸质户口迁移证,统一网上办 理户口迁移.(省公安厅牵头) (五)调整放宽昆明市主城区落户限制.在昆明市五华区、 盘龙区、官渡区、西山区 (以下合称昆明市主城4区)具备合法 稳定住所 (含租赁)的人员,可以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:通过 合法方式购买 (继承、接受赠与)商品住宅的,可以申请将本人 — 4 — 常住户口登记在该住所,申请人在昆明市主城4区缴纳基本养老 保险的,可以申请接迁配偶、未成年子女、父母 (含配偶父母) 的常住户口,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明的,可以凭合法购房合 同、交款发票等材料办理;租赁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并在昆明市主 城4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3年的,可以申请将本人、配偶、未 成年子女、父母 (含配偶父母)的常住户口登记在该住所或居住 地社区集体户口.在昆明市主城4区合法稳定就业,且缴纳基本 养老保险和办理居住证均满3年的,可以申请将本人户口登记在 实际就业地社区集体户口.昆明市主城4区内迁移户口的,不受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办理居住证等条件限制.昆明市呈贡区在昆 明市主城4区户口迁移政策基础上,可以进一步放开放宽限制条 件.调整放宽落户限制后,昆明市主城4区及呈贡区不再实行积 分落户制度.(省公安厅,昆明市人民政府牵头) (六)全面放开中、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.对城区人口 100万以下的中、小城市和建制镇,以具备合法稳定住所 (含租 赁)或合法稳定就业为条件全面放开城镇地区落户限制:在城镇 地区通过合法方式购买 (继承、接受赠与)商品住宅的,可以申 请将本人、配偶、未成年子女、父母 (含配偶父母)常住户口登 记在该住所,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明的,可以凭合法购房合 同、交款发票等材料办理;房屋所有权人或购房人不愿意迁移户 口的,其户口登记在农村地区的配偶、子女 (含未成年子女)、 — 5 — 父母 (含配偶父母),可以申请将常住户口登记在该住所;在城 镇地区租赁合法稳定住所居住的,本人、配偶、未成年子女、父 母 (含配偶父母)可以申请将常住户口登记在居住地社区集体户 口;在城镇地区合法稳定就业的,可以申请将常住户口登记在就 业单位集体户口或就业地社区集体户口.(省公安厅牵头) 三、制定实施配套政策 (七)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 态调整机制.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、不同地区和 城乡之间农业人口流动变化,以及大中小城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 化成本差异等,动态调整财政转移支付规模、结构.加大支出结 构调整力度,为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财政保障.建立省 和州市级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,根据各地吸纳农业 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人数、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等因素实施奖 励.(省财政厅牵头) (八)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镇基 础设施投资的补助机制.支持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积极 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、国家专项建设基金、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 等.省预算内投资安排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的城镇 倾斜.(省发展改革委、财政厅牵头) (九)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 数量挂钩机制.综合考虑全省人均城镇建设用地存量水平等因 — 6 — 素,按照以人定地、人地和谐的原则,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 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的差别化用地标准,确定各 地进城落户人口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标准为:现状人均城镇建设用 地低于100平方米的城镇,最高可按110平方米/人配置用地标 准;在100—150平方米之间的城镇,最高可按88平方米/人配 置用地标准;超过150平方米的城镇,最高可按55平方米/人配 置用地标准.完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机制,在制定3年 滚动用地计划和分解下达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时,把各地上一 年度进城落户人口规模作为本年度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重要 依据,以土地计划细化落实土地利用规划目标,统筹考虑年内各 类各业建设用地供应,优先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保障 体系建设用地需求,合理安排必要的产业用地计划指标.规划推 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,建立健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约 束机制.(省国土资源厅牵头) (十)完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.落实债券信息披露、 信用评级、发行管理等方面制度安排,做好债券发行的监管与服 务.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公共服务领域和基础设施领域项目建 设和运营,加强政策引导,科学、合理运用政府特许经营权,充 分发挥好价格政策的作用,建立项目的合理投资回报机制,加强 项目推介,规范项目实施管理,充分发挥政府、市场和社会资本 合力.充分发挥云南省重点项目投资基金积极作用,完备项目融 — 7 — 资条件,提高项目成熟度,加大云南省重点项目投资基金对城镇 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,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城镇基础设施 建设领域.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企业债券融资、资产证 券化等多种融资工具融资,进一步拓宽直接融资渠道,降低融资 成本.(省发展改革委、财政厅、金融办,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 行、云南证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) (十一)建立进城落户农民 “三权”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 制.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,确保如期完成土地承包 权、宅基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,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 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,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 村的土地承包权、宅基地使用权、集体收益分配权,或作为进城 落户条件.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,探索形成农户对 “三权”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,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 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,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 部.(省委农办牵头;省农业厅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配合) (十二)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.以满 足进城落户农民的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,建立购房与租房并 举、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,健全以市场为主满 足多层次需求、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.通过 鼓励用人单位自建、依托市场租赁和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先租后 售、建立农业转移人口住房公积金制度、购房税费减免、强化房 — 8 — 贷金融支持等方式,解决转户进城的农业转移人口住房困难.把 进城落户农民住房问题纳入城镇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统 筹安排解决,拓宽资金渠道,建立稳定投入机制,调整布局结 构,原则上每年将1/3可分配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用于解决农业转 移人口住房问题.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,逐步将农业转移 人口纳入覆盖范围,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.落实放 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,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 台,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.(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) (十三)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.进 城落户农民根据自身实际参加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.与用人单位 签订劳动合同的进城落户农民,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.未建立劳动关系的进城落户农民可参加属地城 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,享有相应医疗保险待遇,符合计划生育政 策的,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,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、个体工商户 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,并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.落 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和异地就医结算政策,妥善处理医保关 系转移中有关利益,加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,确保参保 人的医保关系能跨制度、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. (省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厅牵头;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配合) (十四)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.加快 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,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 — 9 — 城镇居民同等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.个体工商户、自由职业者以 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进城落户农民,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 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.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进城落户农民可在落户地参加和接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,按 规定享受当地政府补贴,转入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.已按照 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,无论户籍是否迁移,养 老保险关系不转移,仍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. (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、民政厅牵头) (十五)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.各地 应合理调整城镇教育资源布局,坚持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主导地 位,强化政策支持,加大保障力度,吸引企业和社会力量投资兴 学办学,增加中小学和幼儿园学位供给,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 或相对就近入学.加大对接纳进城落户农民较多的城镇和产业聚 集区的教育资源建设投入和政策倾斜力度,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 民随迁子女与城镇居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.健全完善中 小学生学籍的信息化管理机制,接入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 系统,为进城落户居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.(省教育厅牵头) (十六)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.切 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 利.鼓励各州、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范围 并提高服务标准,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 — 10 — 服务差距.督促各州、市根据 «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», 加快制定实施办法并抓紧落实.(省公安厅牵头) 四、强化监测检查 (十七)健全落户统计体系.按照国家统一的常住人口城镇 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指标,认真开展全省常住人口变动 调查和户籍人口统计工作,准确快捷地测算各地两个指标变动状 况,分别报经国家统计局、公安部审定后,列入全省和各地统计 公报.(省统计局、公安厅牵头) (十八)强化专项检查.对城镇地区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 住人口的数量规模、地域分布、年龄学历和就学就业等情况进行 摸底监测,特别是对各地进城农民落户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 监督检查,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.2018年组织开展对全省 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情况的中期评估,2020 年进行总结评估.(省委农办,省公安厅、发展改革委牵头) (十九)强化政策效果.对国办发 〔2016〕72号、云政发 〔2015〕35号、云政发 〔2016〕36号、云政发 〔2016〕63号等 文件已明确的有关配套政策,有关部门要加快进度,确 保 在 2017年底前出台.采取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, 对有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,动态调整完善政策,强 化政策实施效果. (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统筹协调,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) — 11 — (二十)强化审计监督.从2017年起,将农业转移人口、其 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情况和有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全省重 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,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 有关部门考核、任免、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. (省审计厅牵 头) 各州、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转移人口 市民化各项工作,统一思想,提高认识,加大力度,切实抓好本 方案实施,确保全省5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 落户目标任务如期完成. 抄送:省委各部委,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,省政协办公厅,省法 院,省检察院,云南省军区. 滇中新区管委会.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7日印